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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如何應對律師罵法官

庭審是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活動。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案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參與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旁聽人員和在場記者必須自覺遵守法庭紀律。為了保證庭審的順利進行,開庭前書記員必須當庭宣讀法庭紀律。如果他想在法庭上發言,必須先征得審判長的同意。法庭上不得大聲喧嘩或吵鬧;未經允許不得拍照、拍照、錄音;服從審判長的指揮等。如果有人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給予警告,告知其行為的法律後果,制止其行為;不聽制止繼續違反法庭秩序者,法警可將其強制帶出法庭;態度惡劣,造成惡劣後果和影響,損害法庭尊嚴,使審判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1.5日以下拘留。合議庭判處罰金或者拘留的時候,應當制作裁決書,由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的擾亂法庭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