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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加強城市治安聯防暫行辦法

第壹條實施治安聯防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措施,也是群防群治管理城市社會治安的良好形式。第二條治安聯防組織是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由同級公安機關直接指揮的群眾性治安防範組織,是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輔助力量。第三條凡我市城市、城鎮、鄉村的公民、集體、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內聯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基建工地和駐廈機構,都必須在自衛的基礎上,參加當地治安聯防。第四條治安聯防組織實行集中統壹指揮。各區(縣)、街道、鄉鎮治安聯防指揮部由相關部門領導組成,由區(縣)分管領導、街道辦主任、鄉鎮長任指揮長,同級治安(分)長、派出所所長、綜治辦主任任副指揮長。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公安機關,負責轄區治安聯防工作的統壹組織、管理和協調。第五條各街道、鄉鎮必須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建立治安聯防隊,可以在集貿市場、繁華商業區、車站、碼頭、公園、景區、賓館等公共場所和交通要道派出聯防分隊、聯防隊,設立執勤點。

各防辦要在地方防辦的統壹組織指揮下密切配合,形成網絡,相互協調,確保壹方安全。第六條治安聯防組織的任務是:

壹、開展“四防”安全教育,向群眾進行防爆、防火、防盜和安全災害事故檢查;

二、協助公安機關在指定的區域、路段和執勤點,認真做好巡邏、堵塞、守候、執勤等防範工作;

三、制止和發現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並將犯罪分子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保護案件現場和事故現場,維護周圍公共秩序,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參加救災,幫助群眾排憂解難;

六、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七條保安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佩戴公安機關統壹制發的標誌。(壹)攜帶、運輸可疑物品的;(二)以走街串巷、拜鬼為名接貨、買賣商品;(三)深夜在街頭徘徊,行為可疑的;(四)持有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槍支彈藥可疑的;(五)其他需要調查的可疑行為。第八條治安聯防人員有權將有下列行為的人員移交公安機關審查處理: (壹)攜帶不明物品的;(二)破壞公共設施和公私財物的;(三)毆打、傷害他人的;(四)盜竊、搶劫、哄搶公私財物以及強奸、調戲、侮辱婦女的;(五)賭博、賣淫、販賣和傳播淫穢物品;(六)無證行醫、算命占蔔等。騙人民的錢;(七)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和重大犯罪嫌疑的。第九條治安聯防人員無權逮捕、拘留、訊問、傳喚和決定治安處罰。他們執勤時可以攜帶防身裝備,但不允許使用槍支和警械。收繳的贓款、武器、違禁品和群眾收繳的物品,必須全額上交公安機關,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第十條保安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壹是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依法秉公辦事;

第二,服從命令,服從命令,忠於職守,提高警惕;

三、執勤時佩戴執勤標誌,文明禮貌,虛心接受群眾監督;

四、不準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準貪贓枉法,不準包庇壞人;不準免費吃占,侵害群眾利益;不打罵不體罰;無貪汙受賄、隱瞞不報行為;不要泄露秘密。第十壹條治安聯防組織應當建立下列制度: (壹)日常考勤和月度考核評比制度;(二)交接班和檢查制度;(三)每周學習法律、政策、紀律、政治和業務制度;(四)月度工作報告和登記制度;(五)贓款贓物登記和上繳制度;(6)獎懲制度。第十二條對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做出顯著成績的治安聯防隊和人員,當地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三條無故曠工、失職或違紀的,由街道、鄉鎮聯防指揮部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扣發工資、辭退或其他行政處分。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第十四條治安聯防人員可以由單位選聘。單位選派的治安聯防人員壹般每年輪換壹次。被聘用的治安聯防人員應與就業聯防指揮部簽訂聘用合同。無論選聘治安聯防人員都必須堅持條件,經街道、鄉鎮聯防指揮部批準,方可使用。

治安聯防人員的條件是:遵紀守法,作風正派,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熱愛公安工作,初中畢業或相當於初中文化程度,年齡壹般不超過50周歲。聘用外來人員必須憑居民身份證審核,嚴格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