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編碼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對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從輕情節5?10以上?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15以上?以下拘留,並可處以1000元罰款。本事件中,大媽盜竊的價值不高,經被害人同意可以調解。
雖然這個事件可以調解,但是我們不想調解。畢竟這位阿姨的行為很惡毒,如果調整後變本加厲,還是會造成重大影響的。只有在這次行動中懲罰了大媽,她才能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這樣才能進壹步約束大媽的行為。從道德上講,這位大媽就更不能理解了。本來在菜市場做生意利潤比較低,她壹天可能賺不了那麽多。
當時在這樣的情況下,阿姨還偷錢,實在是不道德。總之,這位大媽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是既定事實。從大媽的行為來看,她的行為屬於輕微犯罪行為。所以,大媽會被罰10?15以上?拘留以下處罰。處罰結束後,希望這位阿姨能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改正。這件事也給了我們很大的警示,偷竊是違法行為。違者將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