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財產壹般應平分。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2)分居兩地的夫妻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歸管理人和使用人所有;
(3)如果有困難,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4)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所占財產可歸壹方所有,共有所占財產的壹方應按所占財產價值的壹半補償另壹方。
(5)夫妻共同經營且當年無收入的種養業,考慮到有利於生產經營的發展,離婚時應合理分割或折價。
(6)雙方婚前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拆除、新建,離婚時產權未發生變化。擴散部分應歸另壹方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給另壹方。
(7)通過婚姻取得的財產,如結婚時間短,或離婚時索要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可以酌情退回。如果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產的性質,可以作為贈與處理。
(8)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9)離婚時壹方的全部知識產權尚未實現經濟利益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照顧另壹方。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受損、消耗或滅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二、離婚債務如何分割
離婚債務壹般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根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分割,即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法院會按照照顧子女撫養壹方、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給予照顧者較少的債務。
需要註意的是,夫妻離婚債務如何分割並不影響債權,只是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由誰承擔。因此,夫妻或法院判決離婚債務如何分割後,離婚債務不能分割,另壹方負有債務作為反對債權人要求償還債權的理由。避免這種情況的方法是在離婚債務分割時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在債權人同意的基礎上,如果壹方不償還債務,債權人無權要求妳償還不屬於妳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1089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由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