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孫女拒絕贍養奶奶。事情發生在蘇州,壹個老太太的房子被拆了,她得到了三套房產。因為丈夫和兒子已經去世,房產由他自己、兒媳和孫女繼承。最終三人協商,全部給了孫女,但孫女需要拿出壹套房來贍養奶奶,承擔贍養責任。但將房產給孫女後,對方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生病時不探望,也不支付醫藥費。老人無奈去了壹家養老院,把房子租出去承擔壹些費用,但他的孫女把房客都趕走了。最後,老人把孫女告上了法庭。法院判決孫女未盡到相關責任,原有資產歸老人所有。
2.法律規定,從法律角度來說,這件事涉及兩個條款。第壹是關於子女贍養老人,第二是合同。根據《民法》規定,在子女死亡或者無法扶養的情況下,孫女有能力承擔扶養義務。顯然,事件中的孫女有能力滿足相關條件,是違法的。合同也是如此。孫女沒有盡到責任也是違法的。壹般來說,孫女應該贍養老人,老人有追回財產的權利。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
3、老人也可以索要贍養費。從整件事情來看,老人不僅可以拿回財產,還可以要求壹定的贍養。但老人並沒有這麽做,只是打算把房子租出去,然後用來承擔養老院的費用。事件中的孫女過於吝嗇,不願將這些房產交給壹個陌生人,急於承擔贍養責任,更何況雙方還有血緣關系。現在法院判決將原有房產返還給老人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