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壹般不提供手機定位服務。14周歲以下兒童離家出走或失蹤,家人報警後,警方應立即立案偵查。如果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女孩失蹤或離家出走,警方也應立即立案偵查。如果是14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男孩,失聯壹段時間後,警方也要立案偵查。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失蹤報警後,應當立即確定負責尋找的民警。如果警方調查確定是不是漏報警,就可以立案。負責搜尋的警察應當仔細詢問求助者有關失蹤人員的信息,制作詢問筆錄,並可以要求求助者提供失蹤人員的近期照片。
根據失蹤人員的具體情況和搜尋工作的需要,詢問筆錄應當盡可能記錄以下內容:
1.求助人的姓名、住址、單位、與失蹤人的關系及聯系方式;
2.失蹤人員的姓名、曾用名、別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血型、身高、體貌特征(特別是明顯的體表和牙齒特征)、口音、通信關系、精神病史、身份證件名稱和號碼、車輛號牌、駕駛證號碼、電話號碼以及QQ、MSN等網絡聯系號碼;
3.失蹤人的戶籍、住所、工作單位或者學校;
4.失蹤人最後出現的時間和地點;失蹤前的言行,穿著衣服,攜帶物品;失蹤者的愛好和習慣,5。失蹤前計劃參加的活動,經常去的地方;求助者認為失蹤的可能原因和失蹤人可能的下落;
6.失蹤者的親友、工作單位等。通過其他渠道和方式自行尋找,並告知求助者繼續自行尋找的必要性。
7.與失蹤人員有關的其他信息。
法律依據:
《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經審查符合管轄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舉報、投訴或舉報;
(二)接報兒童失蹤或者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婦女失蹤的;
(三)接到已滿18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舉報的;
(四)發現流浪乞討人員可能被拐賣的;
(五)發現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其他表明可能發生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