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道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第十條規定,道教教職人員外出從事教育活動,必須攜帶道教教職人員證件。道教教職人員如要在外國寺廟居住,必須攜帶道教教職人員證明和原常住寺廟的證明信。道教教職人員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向發證的道教協會申請補發。
2、道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者,視情節輕重,由當地寺廟、道教協會給予勸告、暫停教職人員資格的處分:
(壹)不遵守規章制度,不正之風;
(二)利用教職員工的地位從事封建迷信活動,斂財欺人,敗壞道教聲譽的;
(三)從事邪教活動的;
(四)未經道教宮觀或者道教協會同意,在道教信徒家中活動的;
(五)違反宗教事務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
(六)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由認定其教職人員資格的道教協會取消其資格,並向原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註銷備案。
擴展數據:
1、道教教職員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熱愛祖國,擁護中國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法律。
(2)皈依“道、經、師”三寶,有學法的傳統道家。
(三)熟悉道教的主要規範,了解道教的基本教義;能夠背誦《早晚經》、《道德經》等道教經典。
(4)遵守道教規章制度,品德良好。
(五)年滿18周歲,具有壹定文化程度,皈依佛門或出家兩年以上,並獲得冠巾或學位。
2.本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尚未成立道教協會的,應當報中國道教協會,經聽取本人所在市、縣道教協會意見後予以認可。在中國道教協會工作的,應當向中國道教協會提出申請,並得到中國道教協會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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