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證就是寫機動車所有人的名字,名字就是行駛證,機動車需要誰負責。他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無法處理的,機動車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這壹點應該是清楚的。
機動車駕駛證由證件夾、駕駛證主頁和駕駛證子頁面組成。其中行駛證首頁為機動車相關信息,背面為車輛照片,用塑料包裝套塑封,邊線為相關信息。行駛證上的信息包括車輛號牌、車型、用途類型、車主姓名、住址等。
車輛的行駛證在誰的名下,那麽車輛的所有權就是誰的。車輛的行駛證和身份證壹樣,標明車輛的所有權,車輛的相關信息都會詳細記錄。車主在使用車輛時,車輛的行駛證信息需要與車輛的信息壹致。車主駕駛其他車輛行駛證的車輛,在交警檢查車輛時,按照不攜帶該車輛行駛證的標準進行處罰。
車主在日常使用車輛時,需要妥善保管車輛行駛證,盡量隨車攜帶,以免車輛行駛證丟失,影響車輛在道路上的正常行駛。如果車輛行駛證非故意丟失,車主需要攜帶身份證和車輛登記證到交管部門補辦。更換成功並獲得新的駕駛證後,他可以繼續駕駛該車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員
第壹節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第八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許可證。
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核,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申請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註冊的理由。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樣式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