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配偶、子女相互依賴。
申請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並審核以下材料,報分局、縣(市)局審批發放《居住證》。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
2.結婚證和居民身份證。
3.移民的戶籍證明。
4.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5.申請人或移民有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的證明。
6、父母、配偶遷入的,出具退休證明或《再就業優惠證》或居(村)委會證明。
7.父母與子女關系的證明。
8.戶口遷移申請表壹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