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妁在中國的婚姻制度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孟子把“媒妁之言是父母之命”(1)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形態把人們的勞動、教育和娛樂局限在家庭。“雞犬之聲相聞,百姓至死方休。”所以兩人差距很大,父母都不知道對方家裏是誰。因此,即使他們的孩子已經長大,他們也不知道哪壹個需要娶壹個媳婦封建習俗造成了人們在求偶時的羞怯。想要配偶不公開表明,已經成為封建社會習俗的重要特征之壹。坦率地問他或她就等於無知。委托他(她)通過道來求,是封建時代求愛的重要表現,最好有媒人來調解。
關於媒人的進化史,《中國婚姻史》認為“媒人具有中間人的性質,在買賣婚姻時代就立即存在;幾乎買賣婚姻演變成了雇傭結婚,買妻賣女的中間人也演變成了媒人。所以很難把姓氏結合起來,依靠媒體接觸來傳播結婚的話,或者說是‘制造’。”(2)《詩經》中有壹句話,“如何娶妻,匪媒妁不得。”(3)可見媒人早在西周就成為婚姻的重要條件。從《禮士婚禮》規定的結婚程序六禮來看,從過繼、問名、那吉、招募到邀約、婚禮,沒有壹個環節可以離開媒人。(4)“所以男女借媒體知其名,無媒體不交錢;男方無媒人不能嫁,女方無媒人不能嫁”(5)。《唐律略論》也說“婚姻法必有中介”。
不僅如此,媒妁制度是禮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魯桓要嫁於齊國,不由媒體,史家以非禮醜化之”(6),沒有媒妁而結婚,被後人譏為違反禮法;《管子》中也有“自媒體之女,醜陋不可信”。可見,婚姻使用的媒介已經上升到倫理道德的高度,使用的媒介是符合倫理規範的。不使用自媒體是違背倫理的,是要被鄙視的。
元代《張顛》中有“媒人是當地長者,走忠婦,以官為憑據”的記載。媒人主要由女性組成,所以也俗稱媒人,是中國古代女性的重要職業。但是,媒人制度和媒人雖然極其重要,但在正史中卻很難追溯,所以小說家的話就成了我們研究這壹制度的主要證據,因為小說家在描述時事時必然要聯系到自己的社會背景,這是合理的,符合事實的,所以可以作為我們研究壹些歷史問題的材料。
馮夢龍(公元1574-1646)生於明末。他是崇禎的貢品,曾經做過知縣。他的《晚明短篇小說集》於1624至1627年間分別以《明明》、《童眼》和《興顏》出版。其中既有敘述前代人物的,也有繼承宋元故事的,但他們的觀點代表和反映了元明時期的社會狀況。因此,通過三言的敘述,可以對當時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狀況有壹個大致的了解。既然媒人制度和媒人在婚姻制度中如此重要,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三言。《三言》中有許多媒妁形象,從中可以大致了解中國古代這壹特殊群體和媒妁制度。
壹.官方媒人
中國古代很多封建王朝都有官媒,官媒管理老百姓的婚姻。因此,媒體有時被稱為官方媒體。在《紅樓夢》中,有很多官方媒體的記載。77集官媒說“探春”,71,72集也叫官媒,可見官媒體制。官方媒體系統早在周朝就出現了。當時的媒官被稱為“媒官”,從國家領取壹定的薪水,履行公務。《李周帝官石梅》記載:“諸人之官石梅,凡自成名之男女,皆名於書。讓男人30歲結婚,女人20歲結婚,誰娶了老婆生了孩子就寫下來。仲春月,成就男女。所以有時候,跑者也沒辦法。如果妳無緣無故不下單,妳會受到懲罰。沒有夫家和意誌的男女之分。誰家娶妻生子,純絲沒毛病。禁止遷葬死者和與死者結婚。男女所有的尹官司,都是由勝國俱樂部審理的;受罰者,歸土。”從“審民”這句話可以看出,法官壹半,男女各壹半,偶爾結婚。所以“評判”就是婚姻,“評判所有人”就是負責婚姻,這是媒體官員的職責。以上的話說明了媒體家族的具體職責如下:1。記錄新生嬰兒的出生日期和姓名;第二,責令成年男性按時結婚,不得逾期;三、每年二月農忙前,督促適齡青年男女及時結婚;第四,用於監督和執行的財政資源的數量;五、負責婚姻訴訟,懲罰違法者。這是中國歷史上最早、最完整的官媒制度記錄。雖然《史記》乃至《二十四史》的記載都有“正史”,但並沒有關於媒官的具體記載,只是部分數字涉及到媒官,因為自秦以後就沒有正式設立媒官。但媒官的稱呼沒有變,泛指那些在衙門裏執行婚姻判決的女子。《三國誌》中提到“設媒官方知嫁”(7)。元明時期,官媒指在衙門登記認可的媒人,身份與主仆相同,主要負責女囚的婚姻;或者婚姻出現糾紛,上課結婚,找官方媒體解決等等。
《三言》中明確提到了官媒,雖然只是在《明傳奇》第四卷《流雲安茹三冤》中,說“陳太寵愛女兒,所以改了官媒的命令:‘我家小姐年紀大了,要選個好親事,必須三管齊下:壹要官宦,二要才貌雙全,三要名喚黃甲。從這三者來看,妻子是丈夫;少壹個就弄巧成拙了。"但《醒世錄》第壹卷《二縣令爭義嫁孤兒》中記載"石縣令在任期間,因官倉失火,燒糧,被軟禁,抑郁成疾,數日後去世。我留下了女兒和養母,很多都被官方賣掉了,價格嘗了嘗。賈昌見小姐和幹娘都被嬸娘賣了,急忙拿錢到李婆家,問要多少錢。.....李要婆拿出朱批的官票,幹娘十六歲,只判三十二,月香十歲,卻判了五十二...賈昌也不吝嗇,把身邊的錢夾拿出來,付了八十兩銀子,送到姚婆那裏,謝了五兩銀子,立即帶回家。李亞普諾向官方國庫支付了兩個值。" (8)。李亞普諾在這裏的書雖然叫《亞普》,但其實是官媒。她是政府出售奴婢的中介,她收取費用。賈昌謝了她五兩銀子,是中介費。同時,她在完成出售後向政府支付所有款項,這是官方媒體的重要職責。在這篇文章的後面,我們還可以得到李亞珀是官媒的證據:“原來是李亞珀經手了第壹次官賣。此時李婆已死,官私媒人已推張婆為梢。”(9)可見,李婆和張婆都是官媒,他們的收入來源於買主的謝禮。從李亞婆對石小姐和幹娘的買賣貢獻來看,它在這筆交易中只得到五兩銀子。張婆和賈長之妻談石姑娘和幹娘的價錢時,石姑娘值五十兩,幹娘值三十兩。後來她的養母放棄了52兩的價格,包括史小姐的價格,是10兩。然而,當張婆回到高時,她仍然說石小姐值50兩。可見官媒的收入也是相當高的。俗話說:
“說好的婚事,穿上新西裝”也體現了媒人的收入。
官媒不僅為政府做各種相關事務,還充當當地私人婚姻的婚姻中介。畢竟三言官媒只是反映了元明時期的情況。其實清朝就有官媒了。中國婚姻史還介紹了清代的官媒,與元明時期的官媒類似:“清代地方官選的女子,交由擔任官的女子,稱為官媒;與此同時,地方官員鑒於讓轄區內的貧困婦女和婢女結婚有困難。官方充當媒人,殺禮成親,也叫官媒。(10)“上面提到的李亞普諾和張坡就是第壹類官媒。
第二,私人媒人
私人媒體是媒人的主要形式。
私營媒體不是專門為媒人服務的。大部分從事其他職業,給別人當媒人。從事其他職業,讓他們有機會挨家挨戶,了解各家的情況,知道哪家需要娶媳婦。所以給別人當媒人,極其方便,既能得到感謝媒人的財物,又能得到自己的職業收入。這種類型的媒人在三言中比較多見。《醒世姻緣傳》第十四卷中的王婆,與親熱的周生賢,就是這種類型的媒人。書中是這樣介紹她的:“(王婆)叫王百惠收學生,做針線,做媒人,和別人看把脈。”(11)王婆不僅給別人接生、縫補,還治病。這樣她就有很多機會接近各個家庭的妻子。接生的職業也讓她知道孩子的生日,方便她做媒。王婆是民營媒體最具代表性的例子之壹。魯婆,在《醒世》卷十六,魯武漢難留色鞋,“以賣花粉為名,做媒人,做麻婆六,是他的拿手好戲。”(12)根據文章中的記載,她也是壹家私人媒體,也是壹名職業紅娘。她以賣花粉為名,專門做媒,賣花粉只是為了更好的做媒。從下面的描述中,同樣明顯的是:
兩天後,早飯後,潘勇出去了,壽兒在樓上,又在玩汗巾。我聽到下面有人的聲音,但我又上樓了。壽兒連忙把汗巾藏了起來。走到胡梯的時候,不是別人,是賣花粉的陸婆。手裏拿著壹個竹疙瘩,跟潘婆上來了。上樓時,魯婆說:“壽姐,我昨天買了些新花,特意給妳送來的。”他慌忙打了竹竿,拿出壹朵,說:“壽姐,妳怎麽看?能像真的壹樣嗎?”(13)……
我們可以看出,她賣花粉的目的只是為了接近壽姐,讓張壹達到目的。可以說其他職業只是她牽線搭橋的輔助手段。
《石喻明》第壹卷蔣興閣《團圓》中穿珠衫的薛婆,是壹個賣珠的媒人。正是通過賣珠子,她接近了姜興閣的妻子三巧兒。她也是這種媒人(14)。
同時也有專門做媒體的民營媒體。西周時期出現了私媒,他們專門為其他家族的已婚婦女做媒,收取報酬。雖然《三言》中沒有明確提出這壹點,但我們不能否認它們在元明時期的存在。三言裏提到的很多紅娘,應該包括很多職業紅娘。如《警世故事》第十三卷“三出現在包龍圖”中,長孫們“吳雅思娘和迎兒”正在家中勞作時,看見兩個面紅耳赤、雙頰緋紅的女人,手裏拿著壹瓶酒,手裏拿著兩朵草花掀開門簾,就進來了:“在這裏。”娘壹看,原來是兩個媒人,姓張,姓李”(15)。雖然這兩個媒人沒有刻畫出鮮明的個性,甚至沒有說出他們的姓氏,但這段話卻給我們生動地描述了媒人的形象。首先,媒人的“面紅耳赤,雙頰通紅”,說明他剛從某家吃酒回來,另外兩個媒人手裏還拿著東西,顯然是想從他們家要東西的家人給的。這段話描述的兩個媒人應該是專職媒人。他們吃了拿了,賺了很多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