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下列人員應當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1.具有戶籍並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3、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壹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經在戶籍所在地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在其他地方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時,應當從全體村民的利益出發,推薦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事業、有壹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作為候選人。
候選人數應多於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候選人應當介紹自己的履職理念,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過半數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必須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半數以上的選票才能當選。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再進行選舉的,第壹次投票未當選的候選人得票多的當選,得票多的當選,但獲得的票數不得少於投票總數的三分之壹。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和公開計票的方式進行,選舉結果當場宣布。選舉期間,設立秘密寫票辦公室。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在選舉期間不能外出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其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委托人名單。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