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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哪些企業不適用新的加速折舊政策?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

批準的收集企業-不適用

日用化學產品制造商-適用

虧損企業-適用

此次政策調整後,可實行加速折舊的企業包括生物制藥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以及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重點行業。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壹條,“企業和其他有所得的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據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能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優惠適用於會計憑證健全、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經批準征收的企業不能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

虧損企業可以享受優惠,因為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造成的虧損可以在下壹個五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

如何選擇加速折舊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8號(2015),企業符合享受加速折舊政策條件的,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其中,采用加速折舊法的,可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雙倍余額遞減法是指在不考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的情況下,按照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值減去累計折舊,再乘以直線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壹種方法。

年限總和法又稱年數總和法,是指以固定資產的尚可使用年限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年限之和為分母,將固定資產原值減去預計凈殘值後的余額乘以壹個遞減分數,計算年折舊額。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實行加速折舊時,不同的固定資產可以使用不同的折舊方法,但同壹固定資產只能使用壹種加速折舊方法,不能同時使用多種方法。

此外,企業在會計處理上是否采用加速折舊法,不影響企業享受折舊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時,不需要在會計和稅務上同時采用相同的折舊方法。

掌握這些執行口徑

提示:

2014購買的固定資產-不適用

融資租賃租出的固定資產-不適用

自建固定資產-適用

2015購買二手機器設備-適用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1.房屋及建築物,二十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和家具,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68號利用收入指標確定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也就是說,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是指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行業,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總收入的50%(不含)以上,可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

在按照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比例確定企業所屬行業時,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即企業以貨幣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保單中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和建築物。固定資產的購置方式不同,購置時間的確定也不同。在實際工作中,企業采購設備應以設備發票開具的時間為準;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置設備的,以設備到貨時間為準;自建固定資產原則上以建設項目最終結算時間為準。

企業以單獨計價的固定資產為折舊單位,可以根據各自的屬性確定折舊方法。同壹批或者同壹資產類別的不同固定資產單位,可以按照稅法規定采用不同的折舊方法。

享受優惠,註意這些征管問題。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是否需要稅務機關批準?對此,劉寶柱表示,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匯算清繳申報中直接享受這壹優惠政策,無需去稅務機關審批。企業應保存發票、會計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備查,並建立管理臺賬,準確反映稅法與會計的差異。

享受稅收優惠是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8號(2015)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除滿足本優惠政策的條件外,還應滿足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等其他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條件。企業可選擇其中壹項優惠政策執行,壹經選定,不得更改。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前三季度購入的固定資產,在提前申報時未能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的,可按兩種方式處理:

第壹種方式是在2015第四季度享受,即將前三季度應享受的加速折舊部分和第四季度應享受的加速折舊部分匯總填寫在《預付申報表》中計算2015第四季度享受。

第二種方式,可以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即前三季度應享受未使用的加速折舊,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可以統壹享受。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進壹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是規定了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即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重點行業企業在2015 1以後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方法;

二是規定了4個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特殊政策,即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重點行業2015 1以後生產經營的R&D共享的新購置儀器設備,允許壹次性計入。單位價值超過654.38+0萬元的,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法;

三是規定了企業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選擇,即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選擇是否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四是規定了政策執行起始時間和前三季度未能享受優惠的稅收待遇,即2015 1起執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