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貧搬遷的政策要求。出臺易地扶貧搬遷成效評估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後續扶持工作指導意見等配套文件,協調有關部門出臺住房建築面積控制、融資、土地增減掛鉤、住房安全質量管理等扶持政策,構建了新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四梁八柱”政策體系。
法律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申請進行審查,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天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駁回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駁回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