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儲備:經國務院批準在全國統籌布局的儲備糧,主要用於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2.地方儲備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需求和調控能力,在重要糧食品種和重點區域建立的地方儲備糧,主要用於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保障當地糧食安全。
3.農戶儲存:農戶和農村經濟主體自主儲存糧食,主要用於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事件或其他突發事件,保障自身糧食安全。
4.糧食流通企業儲備:從事糧食購銷、儲存等活動的企業根據市場波動和供給需求自主儲存糧食,主要用於保障市場供應、穩定市場價格。
這些儲備糧的種類和比例將根據國家的實際情況和需要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