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市場建設要求;
(二)有相應的場所和設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設立集貿市場應當經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並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手續。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審批手續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需要設立交易所(銀行)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營業執照。第十條集貿市場的建設不得占用城鄉道路,妨礙交通。第十壹條集貿市場經營者負責:
(壹)建立健全市場日常管理組織和制度,責任到人;
(二)逐步實現市場功能和配套設施齊全;
(三)建立切實可行的防火、防盜、衛生和治安措施和制度,確保市場的安全和秩序;
(四)建立有效的保證公平交易的制度,設置公平秤等計量復檢儀器;
(五)遵守和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六)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各類商品的成交額、成交量等有關資料,填寫市場年檢報告書。第十二條集貿市場的場地、設施和其他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或者破壞。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拆遷集貿市場及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征地拆遷手續,並按規定給予補償。第三章集貿市場交易第十三條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進入集貿市場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應當取得證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並出示證照方可經營。第十四條凡國家放開的商品,不分品種、數量、行政區域,均可上市。第十五條依法允許交易的舊機動車船、農業機械等舊機械設備,應當持相關證照在指定的場所交易。所有交易的機動車輛、船舶,都要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驗證和封存。第十六條公平交易應當在指定的場所進行,不得在市場外進行。第十七條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壹)走私貨物;
(二)假冒偽劣商品、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和過期商品;
(三)炸藥、雷管、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
(4)槍支、彈藥、仿真武器、管制刀具、電擊、強光、催淚等器具;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貿市場經營的藥品;
(六)反動和淫穢的圖書、圖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7)《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禁止食用的食品;
(八)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物品。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價格管理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國家有規定價格的,按照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由買賣雙方協商。第十九條禁止下列行為:
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
(2)供應和價格壟斷;
(三)強買強賣、強買強賣、欺行霸市;
(四)每斤扣二克,短秤少秤,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
(五)賭博、算命等妨礙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