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況下受理離婚訴訟的法院
起訴離婚是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被告人未離開住所,或者離開住所不滿壹年,或者離開住所滿壹年,但離開住所後未在同壹地點連續居住滿壹年的。
2.在被告慣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
被告人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並且在起訴時在某地居住壹年以上的,該地屬於被告人的經常居住地。
司法術語解釋
戶籍所在地是指常住戶口所在地(戶籍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被追訴時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治療的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