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鑒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和習慣的特點,以及書寫筆跡和繪畫中的反映來鑒別書寫者的壹種特殊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相同的鑒定檢驗,證明書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壹人的筆跡,書證上的筆跡是否為犯罪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鑒定不僅可以測試正常筆跡,還可以測試書寫條件變化(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填充等)的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繪筆跡)、模仿筆跡、繪畫筆跡。同壹個人用同壹支筆書寫時,筆痕的特征也可以用來豐富鑒別書寫者的依據。有幾種方法可以識別壹般註釋:
1,單獨檢驗:是尋找並確定樣本筆跡與樣本筆跡各自的特征;
2.對比測試:主要任務是確定樣本筆跡與樣本筆跡之間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從而為綜合評價提供依據。
3.綜合評價:是對樣本筆跡與樣本筆跡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的數值進行科學分析,確定它們之間重合點和差異點的總和及性質,然後做出靜態結論。
大部分人都能識別,但有些人有特殊愛好或特殊目的,可以自己練習兩種或兩種以上字體。他們會比別人花更多的時間練習,很多專家是無法鑒定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