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下班活動能有收入嗎?為什麽?需要註意什麽?
法官在履行司法職責的同時,還可以在職責之外兼職或兼職,獲得相應的收入。但是這種脫產活動的收入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也需要遵守壹定的註意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規定,法官在保證履行司法職責的前提下,可以參加壹些業余活動,包括擔任學術、文化和公益組織的顧問、評估專家和培訓講師等。但法官的職務外活動收入必須在規定的範圍內,壹般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5%(具體標準因地區而異),不得從事與本職工作相沖突的活動。法官還需要註意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利用職務或權力謀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