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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茶葉協會的主要職責

安溪縣茶葉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為安溪茶葉協會,全英文名稱為安溪茶葉協會(FATA)。

第二條本會是由安溪縣及安溪人民中從事茶葉生產、加工、流通、科研、教學、監督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是政府與會員之間、會員與縣內外經貿、科研機構之間的聯系和橋梁。本協會以服務為宗旨,以國內外市場為導向,以誠信經營為原則,努力促進科學技術與生產、流通、企業管理的緊密結合,努力提高我縣茶葉質量,打造品牌,拓展國內外市場,促進茶葉產業化經營,為本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提供服務,維護本行業。

第四條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接受安溪縣民政局和安溪縣茶業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在安溪縣中國茶都E座二樓。

第二章職責和任務

第六條本協會的職責和任務是:

(壹)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組織協調本縣茶葉種植、生產、科研、流通等經營活動,推進茶葉產業化經營;

(二)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有關規則,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制定行業將共同遵守的“規章制度”,為企業創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保障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三)加強國內外茶葉市場的調查研究,掌握國內外茶葉產業發展形勢和趨勢,為政府引導產業結構調整提供意見和建議,參與編制我縣茶葉產業發展規劃;

(四)研究和討論茶葉行業(包括生產、加工、管理、科研等)的新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向縣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方針政策的意見和建議;

(五)開展茶葉行業應對加入世貿組織的質量認證、技術標準、包裝、標識、衛生、環保等相關規則的宣傳,幫助企業按照世貿組織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解決茶葉產品進出口糾紛,維護我縣企業和茶農的利益;

(六)參與行業各類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組織相關標準的宣傳和實施活動,開展業務質量檢查和評價,接受企業委托,指導和幫助企業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

(七)組織、協調和增強會員之間的橫向聯系,促進行業內各種形式的合作和橫向經濟聯合;

(八)組織國內外茶葉經濟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傳遞,市場分析和預測,信息交流和咨詢服務,為企業生產經營提供決策依據;

(九)開展專業技術技能和企業管理培訓,組織技術交流技術技能競賽,推廣應用技術成果,提高行業生產技術水平;

(10)發揮我縣茶葉資源優勢,打造品牌產品,普及茶葉商品知識,宣傳茶葉的飲用價值,弘揚安溪茶藝和茶文化,開展國內外茶文化交流活動;

(十壹)幫助企業進行宣傳推廣,通過展覽、展銷、講座、印發宣傳資料、撰寫書籍等活動,提高茶葉經營企業和茶葉產品在社會上的美譽度,擴大社會知名度,提高安溪茶的市場占有率;

(十二)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組織的聯系,組織國內外茶葉經營企業之間的各種交流活動;

(十三)協會應根據上述要求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擁護協會章程,有加入協會的意願,在安溪縣茶葉行業有壹定影響力。

(1)小組成員:

從事茶葉相關行業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相關社會團體,均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

(2)個人成員:

凡直接從事茶葉種植、生產、加工、經營、科研、茶葉機械、茶葉包裝等與茶葉相關的行業和教學人員,均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簽發會員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服務;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介紹和推薦新成員;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及時交流思想。

餵養並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出;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會員,自然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或提前過渡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協會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十壹)決定對會員的獎懲;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10、11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通訊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茶葉行業工作,在茶葉行業有較大影響的;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5年。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和代表處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處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協會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再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已經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4年8月6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