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規定如下:
1.故意殺人罪的內容是在不剝奪他人生命的情況下殺人。其特點是直接或間接作用於人的身體,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終結。剝奪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為壹種行為,如用刀砍、用斧劈、拳擊、射擊等。,或作為不作為,如母親故意不哺乳嬰兒而導致嬰兒死亡;可以是物理方法,如暗殺和投毒,也可以是心理方法,如精神休克導致心臟病患者死亡。但無論何種謀殺,都必須具有致人死亡的迫切危險。殺人導致死亡的,故意殺人罪成立;如果沒有造成死亡的結果,則應根據具體情況成立故意殺人未遂、中止或預備,當然也可能同時犯故意傷害罪;
2.對於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非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壹般不應考慮立即執行死刑。親屬將被告人繩之以法或者協助抓獲被告人的,也應當視為自首,原則上應當從輕處罰。壹般來說,對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死有立功表現的被告人,也應當從寬處理,可以考慮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的,即使有立功表現,也可以不從輕處罰。直接故意殺人有明確的殺人目的,對其行為會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持希望態度,而間接故意殺人不主動要求被害人是死是活,而是聽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未遂,但因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遂。
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