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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歲的小女孩已經成了老賴。她應該替父親還債嗎?

八年前,陳曼的生父殺害了她的生母和祖母,並被判處死刑。父親殺死妻子後準備出售房屋,但在買方王支付55萬元房款後,房屋未能過戶。5438年6月+2020年10月,河南鄭州中院作出終審裁定無效,9歲的陳曼為父親“還債”55萬元。無力還錢,陳曼成了“老賴”,6月25日,165438+法院向她發出了消費限制令。這是陳曼第二次成為“老賴”。

這個案子不僅僅是為了償還父親的債務。這是我們繼承遺產所涉及的債務假設。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應當以所取得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因此,繼承人繼承遺產,自然承擔相應的債務。這個案子是這樣的。因為小女孩繼承了父親的財產,所以要承擔相應的債務。

但是法院卻限制壹個9歲的小女孩高消費,這確實不合理,甚至是我們常見的機械適用法律。這就是為什麽法院的這壹措施會引起爭議。按照規定,我們對被執行人采取失信或者限制高消費等措施,主要是為了懲罰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生效判決義務的人。特別是對於繼承,法院經常出現繼承人放棄繼承,仍然判決繼承人在繼承範圍內承擔債務的情況。個人認為這種判決比較荒唐,可能導致繼承人成為執行人,進而失信或者限制消費。像這種情況,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死者名下的財產。法院可以拍賣死者名下的財產,並用拍賣所得償還債務。對於壹個9歲的小女孩來說,知道什麽是拒絕履行,不管不顧的直接列入失信或者限制消費,是違背我們法律精神的。

大人扯皮,讓壹個9歲的孩子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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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腳似乎很清楚,法院沒有澄清事實,把壹個涉及繼承、債權債務、帶過戶的房屋買賣合同、監護責任等等問題混在壹起,最後讓壹個9歲的孩子承擔所有責任!真不知道這個評委是哪個學校的高材生!

這樣判斷合理嗎?

八年前,陳曼的生父殺害了她的生母和祖母,並被判處死刑。父親殺死妻子後準備出售房屋,但在買方王支付55萬元房款後,房屋未能過戶。

2065438+2007年3月,王將時年6歲的告上法庭,要求認定購房合同合法有效,被法院駁回。

2018下半年,王再次起訴。此次請求判令解除轉讓合同,返還購房款55萬元,得到法院支持。

5438年6月+2020年10月,河南鄭州中院終審判令9歲的陳曼“替父親還債”55萬元。無力還錢,陳曼成了“老賴”,6月25日,165438+法院下達了限制她消費的命令。

陳曼可能是中國迄今為止最年輕的死刑犯。

大腳怪不明白為什麽法院走了另壹條路,沒有解決實質問題,卻把9歲的陳曼推到了風口浪尖。壹個背景不好的孩子,本該受到保護,現在卻如此暴露在公眾面前。監護人和法院是邪惡的黑手嗎?

法律應該在法理和事實依據面前,在法律規範下,盡量帶壹點溫度,而不是這麽冰冷的壹紙空文。

把專業的事情留給專業的人,真誠的希望我們可愛的羅翔老師能給我們壹些建議!

8年前,9歲女孩的父親因為賭博殺死了母親和奶奶,然後賣掉了房子。購房人王在支付55萬元後未能過戶。然後小女孩的父親被捕並被槍殺,房子歸小女孩所有。畢竟小女孩是第壹繼承人。

按照正常的繼承法,如果繼承了房產,就有承擔相應債務的義務。這沒有錯,但是妳是否忽略了重要的壹點,就是在此之前,房子是9歲女孩父母的共同財產。按照正常邏輯,她母親去世,那麽她父親作為配偶是第壹繼承人。

但這正常嗎?這不正常。9歲女孩的父親肯定因為賭博欠了不少賭債。為了還債,他想賣掉房子,但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小女孩的母親不同意,他無權處置。估計這就是他殺害小女孩母親的原因。

然後壹方殺了另壹方,那麽實際上他應該沒有繼承這套房子的權利。在他殺妻的那壹刻,母親那份這房子的繼承權居然落到了小女孩身上。按理說,小女孩的撫養權應該換給她爺爺奶奶等人。如果他們不同意,小女孩父親賣房應該是違法的,法律應該是無效的。他與王簽訂的合同應該是無效的。既然無效,怎麽能拿到55萬呢?

但畢竟王是用真金白銀買的房,交了55萬。既然小女孩的父親被槍殺了,那這筆債就應該由小女孩父親名下的財產來還。這套房子有壹部分是他父親的,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按照市場價把房子估價壹下,分成三份,看看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可以拒絕繼承父親的那份,這樣債務就不會落到她頭上,這份也可以用來償還王的購房款。

社會很精彩,每天都在上演各種戲碼。

壹看就讓人生氣。仔細壹查,原來這只是某些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做的壹出戲!

看到新聞的標題:父親的債務應由父親償還,非常激動。為什麽讓孩子們回來?在我國的法律中,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法律中也沒有規定要聯合九家,這顯然是法院的壹團亂麻。所以,我看到標題的時候有點生氣。

然而,當我仔細看的時候,我發現它並沒有那麽簡單。我在這裏還原這件事:

原來我爸爸有房子!也就是說,父親有遺產。

這很好理解。但我還是覺得這件事和女生壹點關系都沒有。既然有遺產,就用它還債吧。如果遺產不夠,對方也只能認了。如果債務清償後還有剩余,就給繼承人。這些法律在我國法律中有明確規定。

因此,通常的做法應該是:

拍賣房子還債,剩下的留給繼承人。

根子怎麽會牽扯到子女替父親還債?

原來是因為陳曼繼承了他父親的房子。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人應當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也就是說,當妳繼承遺產的時候,妳要繼承債務,代妳還清。但債務的償還僅限於遺產,超出遺產的部分不需要償還。這個規定還是比較公平的。

據法院調查,現在房子已經實現了比較明顯的升值。也就是說,房子遠不止55萬(這只是存款),而且升值了。也就是說這套房子用來還債綽綽有余!

因此,法院判決房屋由小女孩繼承,所欠首付款為債務。有什麽問題嗎?沒問題!

雙方都沒有意見,於是判決生效。但是三年了,這55萬壹直沒還。

現在的問題是,小女孩的養母和爺爺都出面了,說房子不能賣,房子要留給小女孩,讓她住。但是他們不願意為她出這55萬!

這很有趣。法院照顧妳,不拍賣房子,給妳幾百萬的房子,但是妳不能不還別人的錢吧?!

於是就成了老賴。

大家說,這麽懶的人,限制高消費怎麽了?!

目前家屬只想博取社會同情,自由生活,不還債。

9歲女孩什麽都不知道,很無辜,卻被家人炒作。唉。大人在扯皮,跟孩子有什麽關系?

結論:法院判決償還債務沒有問題。欠債不還是應該限制高消費還是直接拍賣房子?有待考慮。

但判決還是有不公。王先生的20萬元租金收入應返還給子女,同時子女也應返還55萬余年的占用利息,合理合法。法院既不判給利息也不判給租金是不恰當的。可能法院檢驗了這幾年房子升值的因素,買家也吃虧了。

所謂“父債子償”只是民間說法,從法律層面來說並不合法。但是,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那麽相應的債務也會被繼承。從這個角度來說,我認為小女孩應該替她父親還債。

但是,我覺得這個9歲的小女孩被貼上“老賴”的標簽是不對的。她是未成年人,她是無辜的,她也是最大的受害者。從情理上講,我覺得不應該給她加上“老賴”。

可憐又幸運的女孩這個9歲的女孩很可憐。在她只有1歲的時候,她爸爸殺了她媽媽,然後她爸爸被判了死刑。可以說壹夜之間,她父母雙亡,她成了壹個沒有爸爸媽媽的孩子。

這是人類的悲劇。然而,除了這個令人心碎的事實,她的父親還留下了高達55萬元的“外債”。

原因是父母在世時,她發現父親賣了他們的房子,買家出了55萬買的房子。但由於後來突發變故,房子無法過戶(必須有尾款),買家想退回55萬的預付款。

由於父母不在了,小女孩跟著爺爺生活,房子是她唯壹的保障。考慮到這壹點,法院沒有強制執行,而是保護他們的基本住宿。

小女孩3歲時被好心人收養。現在她的生活沒什麽問題,除了戶口還在爺爺那裏,暫時沒有和養父母辦理正式的收養手續。

她很窮。她從小就失去了父母,以壹種殘忍的方式失去了他們。幸運的是,她遇到了壹個好心的家庭,收養了她。她的養父母視她如己出。

小小年紀,就不該背負“老賴”的名聲。現在這個小女孩只有9歲。很多事情她都不懂。她甚至不知道自己經歷了什麽。當然,我們不想讓她知道。她最好下半輩子都不知道。

但因為那次意外,她成了最年輕的“老賴”,被判限制高消費。主要原因是她父親欠的55萬的房款。

其實我覺得這裏有值得討論的地方。她爸爸賣房子收的錢去哪了?誰用過?我覺得誰用誰的錢都要拿出來還債。

小女孩我們暫時用了,但肯定不是全部,讓她承擔全部債務不公平。

而且,父親要賣的房子,肯定是屬於他父母的共同財產。她爸爸賣房子的時候有沒有征求她媽媽的同意?

之所以產生這種懷疑,是因為這個男人既然可以殺死自己的妻子,留下自己年幼的女兒,那麽不經過妻子同意就賣掉房子也不是不可能的。

不經孩子母親同意私自賣房,然後收取房款,最後讓孩子承擔壹切,還是不公平的。

我覺得買房的解決方式也很不公平。房子不但沒拿到,還拖了這麽久,連預付的房款都沒收回來。任何人都很難接受。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覺得有壹套方案值得嘗試,但需要多部門的共同努力。

首先是孩子的戶籍。目前孩子和養父母住在壹起,爺爺每周來看他幾次。那麽是否可以嘗試將孩子的戶口遷到養父母那裏,然後變更監護人,讓養父母成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呢?

我從養母那裏了解到,她很愛這個小女孩,小女孩和家人相處的很好。另外,孩子的爺爺年紀大了,過幾年也不壹定能繼續照顧小女孩的生活。

然後按照正常程序,養父母正式辦理收養手續,這對於孩子以後的生活問題,並不是壹個完美的解決方案。

等孩子未來的生活有了著落,就可以開始解決買房人的問題了。孩子是房子的繼承人,她跟著養父母。其實房子可以賣給買家,也可以直接賣,賣房的錢壹部分還買家。至於償還多少,這個可以商量。畢竟都這麽多年了。

我覺得這可能對大家都有好處,也應該是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否則小女孩背著“老賴”的名聲,養父母還在說名字不對,買家也在承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不存在“替父還債”。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同時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但債務只在遺產範圍內清償,超出遺產範圍的債務不需要償還。

看,其實就是用債務人自己留下的財產來清償債務。留下的財產不夠還債的,多余的錢不用還,所以根本不用孩子的壹分錢。哪裏可以「替父親還債」?

最多也就是照顧壹下父親的事情,包括賣掉他留給父親的財產或者直接還債主。

在這種情況下,陳曼的父親留給她壹套房子,這套房子現在價值超過55萬,所以只要妳賣掉這套房子,就可以還清債務。哪裏可以用小女孩替父親還債?妳需要她工作還錢給她爸爸嗎?不完全是。而且當初購房人支付了55萬的房款,不到壹年,陳曼的父親判了他死刑,那麽這55萬去哪了?陳輔花了這麽長時間?如果還沒花完,應該還留了點錢,那55萬的債務應該更難履行了。

從其他被調查者的回答中可以看出,女孩被法院列為老賴,是因為三年前判決“女孩”還債,但三年後“女孩”並沒有還債。明明還有房產留下,現在姑娘又找了領養家庭。這棟房子並不是她唯壹定居的地方。她究竟為什麽沒能實現自己的能力?

為什麽我給“姑娘”這個詞加了引號?很明顯,壹個9歲的女孩是沒有能力做決定的。要不要賣掉房產還債,不是她的主意。那麽現在誰是她的監護人呢?誰能替她做決定?為什麽不努力幫女生變賣財產還債,卻讓自己的孩子變成老賴?

法院把壹個九歲的小女孩列入老賴名單,似乎很可笑。但仔細想想,這是法院唯壹能做的。這房子是以這個女孩的名字命名的。雖然妳知道所有的想法都來自成年人,但是妳找不到這些人。畢竟姑娘是繼承人。雖然她什麽都不知道,而且法院限制高消費的措施對壹個九歲的孩子來說毫無意義,但這看起來更像是法院的無奈之舉。畢竟其他措施做不到,只能按照法律程序做壹些無用功,仿佛在告訴債權人:妳看,我們努力了,只能這樣了。

於是乎,世界充滿了奇妙,而她是無辜的。她生父的責任不應該牽扯到孩子。

另壹方面,更令人驚嘆。原告只想追回錢可以理解,但是把壹個九歲的小女孩列為被告舒服嗎?而原告的代理律師,他有沒有提供“專業”的建議將女孩列為被告?這是什麽律師?我不知道,

最神奇的是,法院覺得壹點問題都沒有,好像所有的程序都那麽正常,難以理解。

既然發生了這麽多神奇的事情,希望這場官司不要影響到孩子在司法系統的不良記錄。畢竟這些記錄通常會跟隨壹個人壹生,這些記錄會影響小女孩壹生,而且不是正面影響。所以希望通過這個熱點的曝光,產生積極的影響。

判決不合理。

因為9歲的小女孩是受害者,所以和壹個未成年人談買家的權益是不現實的。

父親殺死了母親和祖母,所以父親應該賠償小女孩和祖父。

第壹,有人說爺爺奶奶沒有繼承財產,不應該還債。這是不對的。因為爺爺奶奶真的繼承了20萬房產,需要還債;而且,爺爺奶奶不僅要負責撫養孩子,還應該補償女孩和她的爺爺。

第二,這是夫妻共同財產。買方當時沒有得到妻子的同意。這是買房的合法手續嗎?而且房價68萬,只交了55萬。這不是購房交易。這只是買家和兇手父親之間的私人交易。最多是貸款失敗,購房合同沒有形成。

第三,買家把別人的房子租出去,獲利30多萬。這不是非法占有他人的權益嗎?

所以這55萬元應該由男方家庭償還。畢竟20萬已經交了,剩下的再協商。這是個人債務問題,不是買房問題。原購房合同未達成。租金的利潤應該付給這個小女孩。

小女孩雖然弱小,需要保護,但買家並不強大。可能這55萬是全家所有的積蓄,她可能還負債,也應該受到法律保護。這55萬不是大風吹來的。如果買方明知賣方犯罪還繼續交易,那應該是另壹回事。

那時候,父親殺了妻子之後,準備把房子賣了。買家出了55萬,還沒等買家過戶,我爸就不見了。

因為父親中槍,無法過戶,父親去世前已經揮霍了55萬,現在買家要求女孩返還55萬。

女孩的爺爺也寫了,在文章的最後,他說:我覺得為了孩子,這個房子應該由孩子繼承,讓他們以後有地方住...

那麽9歲女孩該不該替父親償還55萬房款呢?

9歲女孩成為“老賴”確實不公平,但法律上有財產和債權壹並繼承的規定。

女孩可以放棄父親那部分繼承權,債務自然與她無關。如果她繼承了它,她將償還她父親欠下的債務。

父母的債務應以父母的財產償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各壹半。對於不使用和共同生活的支出,保護配偶的部分財產。

從理論上來說,房子應該拍賣,留下壹部分錢作為成長到18歲的基本生活學習費用,剩下的錢付給買家。

9歲女孩該不該替父親還債?其實從壹開始,她就應該還錢。當時小女孩的父親已經和別人簽了合同,收了55萬的定金。這是事實,只是他因為自己的犯罪行為終止了房屋過戶的條件。

其實現在女孩的養父母跳出來在媒體面前捅事情,可以說是別有用心,包括小女孩的爺爺。因為現在房子升值了,那房子的價格至少翻了壹倍。在金錢面前,很多人會喪失良知。

法院把房子留給小女孩,是為了照顧她,讓她有個家。但其實壹歲多的小女孩都能記得那個家是什麽樣的。不如就說是她爺爺奶奶懷念的地方。

問題是我爺爺和養父母不同意賣房,也不還錢。這讓買房的王先生無計可施。他給出兩個方案,小女孩監護人的意思是他的55萬就白費了。王先生肯定不會同意,55萬沒接。

解決這個問題很簡單,讓法院拍賣房子就行了。價格肯定不止55萬。賣了之後,55萬還給王先生,剩下的留給小姑娘以後的生活和學習,剩下的留給她爺爺當養老錢。但是,在這樣雙贏的情況下,他們沒有同意,非要讓壹個9歲的小女孩承擔老賴的罪名。熟悉還用討論嗎?壹個監護人不能因為房子值錢就出賣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