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1962年5月29日—2003年165438+10月13),山西大同人,原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局長。2002年8月30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震經濟犯罪案作出壹審判決:判處李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李震在擔任省委辦公廳秘書至擔任省國稅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的7年間,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共計人民幣865438元+0.4萬元。夥同他人侵吞中國東方租賃公司河北辦事處人民幣、中興電子有限公司、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共計2967萬元,李震從中分得財物共計270萬元。涉案金額巨大,居建國以來河北黨政領導幹部貪汙賄賂犯罪金額之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