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詐騙的概念及法律規定合夥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或者合同壹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訴對方虛假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其簽訂或者履行合夥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