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原市長穆、沈陽市原副市長等16人受賄、貪汙、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由遼寧、江蘇兩省7家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分別於10日作出壹審判決:郭、分別被判處死刑;穆、寧賢傑和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遲若雁、賈永祥、、劉石、李、趙世春、、焦玫瑰、田英傑、泰明和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壹審宣判後,穆、、賈永祥、趙世春、、李、等7人不服判決,未提出上訴;、郭、寧賢傑、田英傑、焦玫瑰、遲若燕、劉石、泰明、不服壹審判決,分別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核準了穆、的壹審判決;同時,經審理,依法駁回郭、焦玫瑰、田英傑的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郭的死刑復核。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馬向東、寧賢傑、池若巖、劉實、馬晟、泰明的上訴進行了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了馬向東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馬向東利用擔任沈陽市原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976萬余元;夥同他人貪汙公款654.38+0.2萬元(折合人民幣99萬余元),貪汙公款39萬余元(折合人民幣約330萬元)歸個人使用;另有654.38+00.68萬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馬向東受賄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且有索賄行為,依法應予嚴懲。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35萬元。利用在股份制企業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幣67萬元;挪用公款人民幣65438+萬元用於個人經營活動,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依法應予懲處。江蘇省、遼寧省人民法院對、郭作出的壹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依法核準、郭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