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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書籍。

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律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065438+2009年10月

格式:16

定價:7.0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PRC)繼承法適用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壹章

通則

第1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繼承的開始

第三條遺產的範圍

第四條合同關系和繼承

第五條繼承方式

第六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行使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第七條繼承權的喪失

第八條訴訟時效

第二章

法律實施的繼承

第九條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順序

第十壹條代位繼承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第十三條遺產分配

第十四條適當分享遺產的權利

第十五條繼承解決方案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遺囑和遺贈的壹般規定

第十七條遺囑的形式

第十八條遺囑人

第十九條關於特別保留的規定

第二十條遺囑的撤銷和變更

第二十壹條附義務的遺囑

第二十二條遺囑無效

第四章

遺產處置

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條遺產的保管

第二十五條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第二十六條遺產的認定

第二十七條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

第二十八胎保留

第二十九條遺產分割的規則和方法

第三十條再婚時有權處分繼承的遺產。

第三十壹條遺贈扶養協議

第三十二條不得繼承的遺產。

第三十三條繼承和債務償還

第34條遺產和債務清算

第五章

補充條款

第三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定

第三十六條涉外繼承

第三十七條生效日期

附錄

遺囑公證細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權生前已處置的房屋死後不應認定為遺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盲人劉春生前算命積累的財產可否作為非法所得予以沒收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人未放棄繼承,繼承開始時未分割,可作為分析案件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王訴王靜齋繼承壹案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可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世庚訴定州市東趙莊鄉東趙莊村委會壹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孫世界、孫世明、孫洪武房屋繼承上訴壹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從香港轉回的被繼承人的遺產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馮群英、秦、秦房屋繼承糾紛壹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延河房屋繼承上訴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肇源縣師遺產由誰繼承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改前養子女能否參加祖產分割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養子女的批復,養父在國外死亡後隨生母生活的,仍有權繼承養父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兄妹壹方已領取房產證視為既有糾紛的父母房屋遺產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馮油畫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配偶壹方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另壹方死亡後是否有權繼承其遺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錢伯純能否繼承丁謙庵和尚遺產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原孫所購房產的產權和繼承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唐震訴劉天泉繼承壹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王靖民訴胡寧生房屋繼承壹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能否分享全部遺產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共有產權房屋產權變更遺囑效力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部分財產有效而他人部分財產無效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梅瓊、熊、、、張旭、張、馮執行遺囑代理合同糾紛壹案的請示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遺產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姜秀榮訴彭潤明、邱、朱翠蓮繼承清償債務糾紛壹案的批復

遺留協議(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