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姐姐的孩子壹般可以領養給妹妹。所謂孩子給妹妹收養,法律上應該叫妹妹收養,大姐收養。收養兒童需要具備收養條件,經民政部門登記,並出具收養證明。擅自收養屬於非法收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8條。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1099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壹百零九條第三款、第壹百零九條第三款、第壹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的限制。
二、領養流程是怎樣的?
收養的過程壹般如下:
1.夫妻雙方年齡均在30歲以上,身體健康,收入良好,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並自願收養其子女,持上述有效材料向當地民政局提出申請;
2.經民政局審核符合收養條件的,領取收養登記申請書;
3.初步同意收養子女的,由意向收養人填寫相關表格,並等待現撫養方的認可和同意;
4.經過3-6個月的觀察,同意收養孩子的,要認真填寫收養登記申請表,攜帶相關收養材料,提供被收養人照片若幹張,到民政局登記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