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法官簡介
知府,官名,謚號太守、福尊等。,明代官制是四品,清代官制是四品。唐朝也有類似的應變做法。在宋代叫“知壹政”;元朝棄府設路,只在散府中,設“知府”官職;到了明代,官名正式改為知府;清朝沿襲明制,官職變化不大;辛亥革命後,取消了地級行政區,取消了知府。
治安官掌管壹個政府的政務,總是領導所有的縣。他的職責是宣布國家命令,管理人民,裁決訴訟,檢查叛徒,評估官員,收稅和其他政府事務。可通過推薦、釋放、截留工資或晉升等方式選擇;可以晉升為道士、運鹽人等。
治安官的起源
作為知府的官員,大多出身正途。據中國學者李國旗對70州4935名知府的統計,右道是絕對優勢,而右道上,以進士居多,其次是舉人。“滿清,省城知府,原則上由正途擔任。非法行走不是正確的方式。如果被保險人犯有貪汙和劣跡,壹旦被發現,原保險老板將被降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