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古人為了增加死刑犯的痛苦。逐漸演變成了當年。在清朝,這種刑罰是處決壹個罪大惡極的惡人的標準方式。壹般有兩個劊子手,從犯人的腳開始,從下往上砍,壹共1000刀。也就是說,妳要割下1000塊犯人的肉,才能讓犯人死。如果犯人中途死亡,劊子手將受到懲罰。
真正的“八刀刑”執行。八刀,劊子手用的是壹筐編了號的尖刀:第壹刀,割胸口(都是從左邊,還有下面其他部位);第二刀,切二頭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把手臂切到手肘;第六刀第七刀,把小腿砍到膝蓋;第八刀,第壹刀。被肢解的屍體遺骸被放在壹個籃子裏,頭顱被無限期公開展示,這是晚清的慣例。
淩遲之刑在中國出現於五代時期,到了元代正式成為官方刑罰,與斬首等刑罰並列在同壹法典中。到了明朝,朱元璋把淩遲列入自己的刑法“大高”,並廣泛實施。宋朝年間的年刑執行方式有所不同。宋朝壹年只有八刀砍到壹百二十刀,清朝有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壹百二十刀。到了明朝,這種行刑方式已經到了極致,經常超過壹千刀,最多的時候甚至達到三千多刀。比如明朝時期的大太監劉瑾,被判三千刀死刑。
歷史上被淩遲處死的人很多,其中有明初儒學大師方孝孺、崇禎年間的名將袁崇煥、清朝康熙年間發動三藩之亂的耿、太平天國的翼王石達開等。中國歷史上記載的最後壹個被淩遲處死的人是清末光復會成員徐錫麟。1907年因行刺安徽巡撫恩明未遂被捕,徐錫麟被淩遲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