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義持有或者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已持有的股份必須依法轉讓。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壹)接受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委托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四)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賺取傭金收入,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通過媒體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提供或者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
(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的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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