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就是拘留,拘留。壹般可分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民事拘留三類。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是壹種司法行政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壹種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和按手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應當制作筆錄。如果被拘留者抗拒拘留,執行人有權使用強制手段,包括使用強制手段。
拘留十五日以後的處理需要根據情況判斷:
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間,依法辦理批準逮捕手續;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起訴;
3、羈押期間未能查清犯罪事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的;
4.撤銷案件的,應當釋放被拘留人,並出具釋放證明。
總而言之,拘留通知必須立即發出。應當立即執行,但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決定可以暫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提供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行政拘留每日二百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