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明晰產權。這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核心,即在保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通過家庭承包經營方式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戶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地位。這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以往改革的根本區別和突破。
明晰產權,必須維護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性和長期性。壹是保持林地家庭承包的長期性。意見明確規定:“林地承包期為70年。合同期屆滿後,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這是目前我國土地承包政策期限最長的壹次,完全符合林業生產周期長的特點,充分表明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不會動搖,給農民吃了壹顆長期的“定心丸”。二是維護林地家庭承包經營的產權。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對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享有平等的初始分配權,即承包經營權。根據物權法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有三層含義:林地承包經營權是由林地所有權衍生的用益物權,林地所有權是權利人依法對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與林地所有權相比,林地承包經營權是壹種不完全的、受限制的財產權,主要表現為林地在承包期屆滿時應返還給所有者;林地承包經營權壹旦設立,就具有獨立於林地所有權的特征。所有者不得隨意收回或調整林地,不得妨礙權利人依法行使權利。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持有人對林地具有直接的支配權和排他性,可以抵禦所有者的幹涉和第三方的侵害。
明晰產權的關鍵是要做到“三個堅持”。第壹,堅持積分原則。《意見》明確要求,除村集體經濟組織保留的少量林地外,所有適宜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要通過家庭承包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對於不適宜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也應通過等股等利的方式明晰產權。二是堅持落實“四權”。《意見》規定了相應的政策,對明晰產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提出了明確要求。
目的是將“四權”作為壹個有機整體來考慮,理順各方利益關系,建立完善的政策體系,確保農民在取得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後,能夠依法實現自主經營、自由處置、自我收益。三是堅持確權發證,經得起歷史檢驗。劃界發證是明晰產權的基本要求,是保證改革質量的關鍵環節。以往的改革往往忽略了這壹點,留下了山無牌、山無證、山無證、邊界不清等諸多隱患。這項改革必須按照《意見》的要求,依法進行實地勘界登記,發放全國統壹樣式的林權證,確保登記內容完整規範、數據準確,做到圖、表、冊壹致,人、地、證壹致,四方明確、權屬清晰。
第二,放開經營權。《意見》明確規定:“對商品林和公益林實行分類經營。”對於商品林,農戶可以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可以自主銷售。這裏有三層意思:壹是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可以決定種什麽樹,什麽時候種,栽培目標是什麽;二是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可以選擇獨立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租賃經營等多種經營模式,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第三,農民可以決定是否出售他們生產的木材,如何出售以及賣給誰。
第三,落實處置權。《意見》明確規定:“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作為出資、合作的條件,承包的林地和林木可以依法開發利用。”這項政策賦予了依法轉讓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權利。林權流轉方式包括轉包、租賃、轉讓、互換、入股、抵押等。
租賃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林地經營權出租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並收取租金的行為。承包人與發包方的合同關系不變,不需要發包方同意,但租賃合同需要向發包方備案。
交換是指承包方之間對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林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引起相互權利的交換。因此,林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應當報發包方備案。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林權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如果他們沒有登記,他們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流轉是指林地承包經營權所有者以壹定的方式和條件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受讓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但是,林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流轉後,原承包方失去林地承包經營權,與發包方在林地上的承包關系終止,並進行林權變更登記。
第四,保障收益權。主要包括四個層面:壹是農民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民所有。第二,征用林地必須補償。對依法征用的林地,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樹木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家庭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林地補償費是對林地所有者和林地承包經營權者投資和損失的補償,應歸林地所有者和林地承包經營權者所有。安置補助費用於被征用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生活安置。林地承包經營權人自謀職業或者自行安置的,歸林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地面附著物和樹木的補償費屬於地面附著物和樹木的所有者。第三,被政府定為公益林的,要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
法律依據:
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推進林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