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結婚的行為是重婚罪;
2、所謂配偶,是指男方有妻子,女方有丈夫,並且這種未經法定程序的夫妻關系仍然存在,即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夫妻關系因夫妻壹方死亡而自然消失,則不再是有配偶者。所以,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是違反法律的,是犯罪行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重婚罪壹般有以下特點:
1,對象是中國法律規定的壹夫壹妻制程度。壹夫壹妻制是中國婚姻家庭制度的壹項基本原則。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客觀上講,就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實踐中,重婚有兩種:壹種是法定婚姻,壹種是事實婚姻;
3.主體是壹般主體,分為兩種人:壹種是重婚,即有配偶但未解除婚姻關系,與他人結婚的人;二、已婚者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
4.主觀上講是故意的。如果有配偶者隱瞞真實情況,使無配偶者受騙結婚,或者雖未結婚,但明知已結婚仍與他人結婚,則構成重婚罪。和沒有配偶的人結婚,對他來說是初婚,但和明知有配偶的人結婚,違反了壹夫壹妻制,成為重婚的共犯。
除法定重婚和事實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可以認定為重婚:
1.壹個已經舉行了結婚儀式,實際上已經同居的人,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是被當地人認為是夫妻,然後以夫妻名義公開與他人同居,也可以認定為重婚;
2、已舉行結婚儀式,並實際同居,男女壹方雖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當地群眾認為他們是夫妻,然後公然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或欺騙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的,也可認定為重婚罪;
3.經周圍群眾認定,妻子關系同居造成省法婚姻中另壹方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有穩定的同居關系,雖未達到夫妻相稱,但在相對固定的住所共同生活六個月以上:
5.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與夫妻相稱,共同生活3個月以上;
6.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舉行婚禮,但有相對穩定的同居關系,並有子女;
7.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實際上是同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