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老人因公交車急剎車、突然變道等原因摔倒的,公交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老人摔倒是雙方共同原因造成的,雙方協商承擔損失,協商不成的,由法院認定。
4.公交車司機原則上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公交車司機是公交公司的員工,造成他人傷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公交車司機過錯明顯,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5.市民與公交公司之間形成客運合同法律關系,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及時、安全地將市民運送到目的地。
6、公交車司機是職務行為,因此乘客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擔侵犯其生命健康權的侵權責任。駕駛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駕駛員與公交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沒有,公交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承擔責任。
7.除了侵權,公交公司還可能被要求承擔未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