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廣場的管理區域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在城市廣場的顯著位置張貼標誌牌進行公示。第三條凡進入城市廣場管理區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城市廣場實行統壹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廣場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屬的城市廣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城市廣場的日常管理、設施維護、衛生保潔和綠化養護。
縣(區)城市廣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其他廣場的監督管理。
文化、體育、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廣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進入城市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註意公共衛生,遵守社會公德和遊園準則,自覺愛護城市廣場的花草樹木和設施。第六條城市廣場的噴泉和戶外照明應當按照要求開啟或者開啟。第七條城市廣場設施應保持完好並確保安全。地面破損或者設施損壞的,城市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修復。
城市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廣場綠化植被的管理和維護,保持環境整潔。第八條進入城市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廣場的社會秩序。廣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打架鬥毆、酗酒、尋釁滋事或者煽動鬧事的;
(二)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動;
(三)非法集會、遊行;
(四)賭博或者變相賭博的;
(五)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第九條進入城市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廣場的管理秩序。廣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損壞噴水設施、健身設施、電信設施、照明設施、公告欄、雕塑、標誌等公共設施;
(2)雜耍和表演藝術;
(3)店外經營和無證經營;
(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嬰兒車、輪椅除外)免費在廣場行駛或者停放;
(五)其他擾亂廣場管理秩序的行為。第十條進入城市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愛護綠地和綠化、環境衛生設施。廣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垃圾、傾倒廢棄物;
(二)踐踏花壇、綠地和草坪;
(三)偷盜、損毀、刻劃花木,采摘花卉、采摘果實;
(四)在綠地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
(五)盜竊、損壞或拆除封閉的市政、綠化和環境衛生設施或改變其使用性質;
(六)其他破壞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為。第十壹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保持廣場環境整潔、和諧。廣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在建築物、構築物、雕塑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
(二)懸掛、晾曬物品;
(三)攜帶犬只等寵物進入住宅的;
(四)在廣場捕捉、傷害鴿子的;
(5)隨地躺臥或睡覺;
(六)在噴泉、水池中洗澡或洗滌,拋擲物品等。;
(七)其他影響廣場容貌的行為。第十二條在廣場從事下列活動,須經市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壹)娛樂、體育等群眾性活動和商業活動;
(二)散發和懸掛標語、橫幅、充氣球等宣傳品和廣告;
(三)公共服務和商業設施的設立;
(四)其他臨時利用廣場的活動。第十三條臨時使用城市廣場應向城市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其內容應當包括時間、期限、區域、目的和人數;
(二)參加二百人以上的城市廣場活動,提交公安部門的審核意見;
(三)城市廣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臨時使用城市廣場應提前五個工作日向城市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使用的決定並答復申請人。第十五條經批準臨時使用城市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內容和範圍開展活動。
臨時使用廣場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相關費用,所得費用全部上繳財政,專項用於城市廣場的日常管理和維護。需要使用廣場電或者水的,還應當繳納相應的水費或者電費。
經城市廣場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公益性活動可以減免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