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壹定的方式邀請神靈幫助司法官員判案,並通過壹定的形式向神靈傳達意誌
拿出來作為評判的依據。“因此,神的證據系統有以下特點:
首先,它的證明效力源於諸神意誌的表達。
第二,取證的方式是以假設的方式與神溝通。
第三,其目的是揭示案件的“真相”作為解決糾紛的途徑;
第四,與彈劾訴訟制度密切相關。
韋伯曾在論述個人魅力法則時提出了四種不同類型的“個人魅力”。其中之壹是薩滿教的女巫,以“通靈”為特征,被視為人間諸神的使者。通過神判或宣誓等各種手段獲得神的意誌作為判案依據,是古代“神證制度”的根本特征
但是,我認為召喚亡靈並不涉及與神靈的交流。雖然女巫自稱有超自然力量,但回復的死者並不在神靈的範圍內,所以不應判定為神靈的證據體系。如果女巫的通靈對象是壹個神,那麽它就屬於神的證據體系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