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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長期分居會出現什麽問題?

壹、夫妻長期分居的後果

夫妻長期分居的危害如下:

1,雙方都有相思之苦,容易引起不滿;

2.因生理或心理需要為第三方提供機會;

3、容易產生相互猜疑,不信任影響夫妻感情;

久而久之,夫妻關系會走到盡頭,然後離婚。

二、夫妻長期分居的原因

夫妻長期分居,可能是因為工作、學習、感情等主客觀原因,不能或不願意經常在壹起生活。

(壹)客觀原因

1.夫妻因工作原因長期分居;

2.夫妻二人因為學習,長期分居;

3.其他客觀原因;如果壹方犯了刑事罪,或者壹方子女在讀書需要照顧;

(2)主觀原因

1,因為婚姻不和,冷戰分居;

2.夫妻因第三者而分居;

第三,分居離婚要滿足什麽條件?

1,肯定是因為感情不和分開了。

夫妻分居是客觀原因、感情不和、雙方自願協議造成的。比如夫妻兩人分別在兩個地方工作,因相距較遠不具備同居條件,或者壹方在外工作不能同居。這種夫妻分離,並不是感情不和諧造成的。即使分居時間較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

還有壹些情況,夫妻感情還是不錯的,但是因為某種原因自願分開。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作為壹種應當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分居必須是由於夫妻感情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造成的。

2.分離必須是連續的,並且已經完成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天到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必須是兩年。

其次,分離必須是連續的,分離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分居後再次同居的,應當從同居、分居的次日起重新計算。前後幾次分離的時間加起來都不到。

3.夫妻分居的本質是不履行對方的性義務。

對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簡單理解為分居。有些夫妻分居是因為家庭住房條件,而不是因為感情不和。但是,這種分離並不排斥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用各種方法來滿足夫妻的相互需求。因此,法律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其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不履行性義務,且持續兩年。

4.“夫妻分居兩年”必須有證據證明。

雖然我國《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可以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壹,但在實踐中要憑借這壹規定達到離婚的目的確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院必須依靠證據的支持。

看完文章,相信妳也明白夫妻長期分居的後果。現在科技和交通都很發達。長期生活在兩個地方的情侶,可以每天通過電話保持聯系,定期約會,互相理解、支持、信任。但是長期分居肯定會加深夫妻矛盾,所以要確定兩地分居的結束日期,給夫妻雙方壹個交代,吃壹顆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