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治安案件,由本單位的保衛組織查處。沒有治安組織的,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查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