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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龍哥,劉海龍是哪裏人?

龍哥劉海龍昆山人,來自甘肅省鎮遠縣。

首先,簡介:

“8·27昆山持刀砍人案”中的寶馬男受害者劉海龍,綽號“龍哥”,甘肅鎮遠縣人。。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刑四年六個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拘留五天。

2007年3月,他因敲詐勒索被判9個月徒刑。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獲刑三年。2013,19年7月9日,因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五次入獄,從19歲開始偷,五次入獄,加起來五個月10。

二、人生親身經歷:

1和2001於7月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2.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3.2007年3月,他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我院判處9個月有期徒刑。

4.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我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刑滿釋放。

5、2065438+2003 65438+10月25日淩晨,劉海龍在昆山市陸家鎮怡家花園小區因瑣事與被害人徐某生發生爭執。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與被害人徐某搏鬥,致被害人徐某左側胸腔積液。

6.2065438+2003年6月3日晚,劉海龍等三人酒後到昆山市陸家鎮鶴峰好聲音KTV,無故毆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7.2014年5月3日,18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

擴展數據

案例特征和原因:

根據調查查明的事實,聽取檢察機關的意見和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

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余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了余海明案。主要原因如下:

(壹)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故意殺人”。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判斷“毆打”的核心是是否嚴重危害人身安全。在司法實踐中,考慮是否屬於“殺人”,不能要求防衛人在緊急應對的情況下做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受到實際傷害為前提。

要根據具體場景和普通大眾的認知水平來判斷。在這種情況下,劉海龍先徒手攻擊,然後用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嚴重危及海明的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行為應認定為“傷害罪”。

(2)劉海龍的非法侵犯是壹個持續的過程。在整個案件中,當同車乘客與海明之間的糾紛基本平息後,劉海龍醉酒鬧事。先是下車打了海明壹拳,然後回到車上拿出砍刀。

對於漢明的幾次連續打擊,不法侵害升級。劉海龍的砍刀掉在了地上,然後上前抓起了刀。劉海龍受傷後,他仍然沒有放棄進攻的跡象。余海明的人身安全壹直受到劉海龍暴力事件的威脅。

(3)余海明的行為是出於防禦目的。本案中,余明搶到刀後,在7秒鐘內刺擊了劉海龍的5刀,並在追趕時錯過了2刀,雖然有時間間隔和空間距離,但這是壹種連續的行為。此外,余海明停止追逐,返回寶馬搜查劉海龍的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聚眾報復,保護其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參考資料:

8.27昆山持刀砍人案-百度百科

百度百科-劉海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