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壹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
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因此,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狀壹式兩份,原告身份證及復印件,結婚證及復印件,在被告住所地提起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應當向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向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