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名稱變更的有關規定:
18以下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核實後變更;18周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變更。如果有正當理由改變他們的姓名,我將提交書面申請。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須有本人工作單位人事部門批準變更的證明。還需要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正當理由”通常是指:1,去除夫姓,或改姓的女子;2.和尚、道士、尼姑等。被世俗化,其法定名稱改為俗名;3、名稱中含有隱晦詞語、不雅詞語等。,公眾難以識別;4.父母離婚需要改姓;5.改變收養關系;6.其他需要變更名稱的情形。
二、改名的現實:
更改公民姓名受法律保護,但在實踐中很難更改。改名帶來的弊端和麻煩太多了,所以公安審批很嚴格,現在戶籍信息都是電腦聯網的。更名需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如果沒有很好的理由,很難改變。就算換了,換了新身份證,其他證件也要換,很麻煩。
三、更名的具體程序:
本人申請,經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同意,單位出具證明批準。在校學生還需要學校同意的書面材料。準備好所有的材料,去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找壹張警察填表,變更戶口。經過審核,沒有發現妳有不良記錄,然後找派出所所長審批,再找縣公安機關戶政科負責人審批,再找分管主任審批,最後回派出所改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