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領結婚證只是對國家婚姻制度的認可,並不能代表命理上晚婚的真實現象;足以證明有的人到了適婚年齡或者按照法定年齡領了結婚證,卻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履行“結婚儀式”,導致最終無法結婚(或者辦理離婚證後無法組織建立新的家庭)。
至於“夫妻現實”壹詞,因其含義眾多(如婚前同居、婚前性關系等),不能代表“婚姻”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