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看到“投訴”“打官司”之類的事情。“打官司”是民間對訴訟的成語,根據法律規定可分為三種類型:
壹種叫刑事訴訟,也是刑事訴訟。壹個人犯罪,往往是公安局調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判決。檢察院是檢察官,罪犯是被告。
第二種叫民事訴訟,也叫民事訴訟。往往是糾紛當事人或者權益受到侵害的人直接去法院投訴,法院審理判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壹般不參與處理。直接向法院起訴的稱為原告,另壹方稱為被告。
民事訴訟中,原告不壹定有理,被告也不壹定無理。只有經過法院審理,才能知道原告起訴是否正確。如果原告起訴錯誤或者責任在原告,原告就會敗訴。
第三種是行政訴訟,也叫行政訴訟。這種訴訟的特點是,只有在國家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的人或事實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才能發生,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為的國家機關。因此,行政訴訟是“民告官”的訴訟,必須按照壹定的法律進行。規定如何打官司的法律叫“程序法”。中國有三部訴訟法,即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