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組是指由企業制定並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有計劃的實施行為。與重組相關的事項主要包括:
(壹)出售或者終止企業部分業務;
(2)對企業組織結構進行重大調整;
③關閉企業部分經營場所,或將經營活動從壹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2.重組還包括拆股、合並、減資(部分還款)、更名等。
3.資產重組是指在企業重組時,對原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合理的劃分和結構調整,通過合並和分立,對企業的資產和組織進行重組和設置。
4.狹義的資產重組僅指企業資產和負債的劃分和重組,廣義的資產重組還包括企業機構和人員的設立和重組,業務機構和管理制度的調整。所指的資產重組壹般是指廣義上的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分為內部重組和外部重組。
5.內部重組是指企業(或資產所有者)按照優化組合的原則,對其內部資產進行重新調整和配置,以充分發揮現有資產的局部和整體效益,從而給經營者或所有者帶來最大的經濟效益。
在這個重組過程中,只是企業內部管理機制和資產配置發生了變化,資產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轉移,屬於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所以與他人不存在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
6.外部重組是指通過資產的出售(收購兼並)和交換,剝離不良資產,在企業或企業之間配置優良資產,以充分發揮現有資產的效益,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在這種資產重組形式中,企業購買或出售部分資產,或者失去獨立主體資格。事實上,資產的所有權只是在不同的法律主體之間轉移。因此,這種資產轉讓形式的法律本質是資產出售。
重組必須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準。如果涉及國有資產,企業重組壹般需要得到SASAC、NDRC和證監會的批準。只有通過了,才能重組。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的部級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壹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將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從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時限為三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當在六個月內完成發行。超過六個月,批準文件失效,需要重新報批。
法律依據: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幹問題的通知》第七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全部材料後,審核時間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上市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或提交的資產交易方案與現行法律、會計、評估要求或產業政策不壹致,或上市公司實施交易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公司應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提交的材料進行補充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