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通知應該是壹種具體的行政行為。
政府部門執法人員的口頭或書面通知,要求相對人限期改正,但相對人認為沒有錯,沒有什麽需要改正的,或者相對人明知有問題而不改的。出現這種情況,執法人員會以對抗行政執法為由,加大對相對人的處罰力度。而且,即使在行政復議辦公室或者法院,兩者都會支持這個加重處罰的結果。因此,這種口頭或書面告知是啟動後續執法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對應的是某種對相對人不利的結果。這個時候,如果妳想停止這個程序的正常運行,是不會產生後續結果的,只有通過聽證、復議或者訴訟才能實現。
因此,任何啟動行政執法程序並可能產生後續約束性結果的行政執法行為,包括口頭或書面通知,也應具有可復議性和可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