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壹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公共建築面積分攤原則如下:
(1)商品房的公共面積由建築物分攤。分攤的公共建築面積為本樓內的公共建築面積,與本樓不相連的公共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樓內;
(2)服務於整棟商品房的公共建築面積,由該樓內所有商品房共用;局部範圍內的公共建築面積由受益商品房分攤;
(3)分攤公共建築面積後,每套商品房分攤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不再分割,但任何人不得占用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