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以下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核實後變更;18周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變更。如果有正當理由改變他們的姓名,我將提交書面申請。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須有本人工作單位人事部門批準變更的證明。還需要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正當理由通常是指:1,夫姓被去除,或改姓的女子;2.和尚、道士、尼姑等。被世俗化,其法定名稱改為俗名;3、名稱中含有隱晦詞語、不雅詞語等。,公眾難以識別;4.父母離婚需要改姓;5.改變收養關系;6.其他需要變更名稱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壹千零壹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和母姓以外的姓氏:
(a)選擇其他直系長輩的姓氏;
(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
(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襲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