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普通累犯,是指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累犯,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對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有組織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特別是累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又犯上述罪的,以累犯論處。
第六十七條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