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納稅義務,依法繳納經營所得的各種稅費。企業應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概括反映各項稅費的繳納情況,並根據應交稅費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貸方登記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借方登記已繳納的各種稅費,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繳納的稅費;期末,如果借方余額反映多繳或未抵扣的稅款。
納稅的基本流程:
1.取得營業執照後,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
2、辦理稅務登記後,應確定稅務負責人、主管會計、主管稅務人員;
3.按照發票管理制度的規定購買和使用發票,建立內部發票管理制度;
4.按時、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按要求報送有關報表和資料;
5、未按規定期限將應納稅款如期繳入國庫的;
6、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納稅自查,並有義務接受稅務機關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納稅所需材料:
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和憑證;
3、稅控裝置的電子稅務數據;
4、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納稅證明;
5.境內或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6.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綜上所述,統壹開通用票是要交稅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種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的余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壹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對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進行管理和監督。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