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鏡表,這成為壹個系統,開始出現在漢代。最早的記載顯示,漢高祖宣帝給潁川縣的“良家婦女”贈送絲綢。後來從漢平帝、漢安帝、漢舜帝、漢桓帝的相關詔令可以看出,這種賞賜和獎勵開始推廣到全國。特別是安帝的聖旨表明,本來就應該有地方官員的選拔制度。
到了魏晉南北朝,雖然各種詔令中仍像漢代壹樣存在對貞節婦女的獎勵,但對地方官員的選拔有了明確的要求,並在不同層面出現了壹套負責的流程,這表明貞節與地方行政和監督制度相結合。對於貞潔的女人
到了隋唐時期,貞節標準體系正式出現在法律法規體系中。如隋朝規定“孝子、順孫、義夫、賢婦免於類役”。也就是說,被認定具有特殊美德的人,可以獲得免稅和勞務的優惠待遇,並獲得獎勵。而且有壹套完整的選拔方法,是根據當地官員的表現,對來訪官員的采訪,對當地村莊的認可。
除唐朝外,宋代褒揚貞節婦女的方式很多,有實物獎勵、免除勞役等,也有標誌門(即在家族的門樓上加特定的標誌和裝飾作為標記,然後明清貞節牌坊就是其中之壹)、冊封、設祠供村民祭祀、在墳頭上做標記等。
到了元代,由於要求功名利祿的潛在家庭越來越多,朝廷開始對賢惠女子的身份做出嚴格規定,即丈夫在30歲之前死亡,50歲以後才算賢惠女子。此外,還對申請表彰的流程做了嚴格的規定。這些制度在明清時期被繼承並進壹步收緊。
總的來說,明代以前雖然有貞節守望制度,但壹直沒有得到朝廷和壹般社會的高度重視,被守望的貞節女子也不多。基本上被圍觀過的貞節女性都是被當做少數道德高尚的模範人物,而不是普通人應該遵循的規範。所以手表制度對社會風氣和普通女性的生活影響不大,比如再婚。
接受者的資格
貞節貞節可分為“賢婦”和“烈女”,繼承了元朝的制度。賢惠的女人將其定義為30歲前失去丈夫並保持貞操直到50歲以上的女人。烈士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壹般是指女性為保護貞操而犧牲的行為。清代不再像明代那樣鼓勵隨意自殺的女子,所以以賢惠女子為主。
此外,明朝朝廷還有兩項關於守貞的規定。首先,已經去世的貞潔的女人是不允許觀看的。在漫長的申請過程中,除了在申請時已經去世的賢惠婦女,不允許她觀看。這壹規定後來遭到群眾的批評和質疑,於是嘉靖三年廢止。
此外,還規定已婚女子,即高官顯貴、皇室封侯的女子,不得表彰,因為已婚女子是國家賦予的榮譽,壹旦晉升為已婚女子,規定不得再嫁,所以不適用民間寡婦表彰條例。但隨著社會對貞操榮譽的重視,其價值甚至高於已婚女性,很多人開始要求已婚女性也可以得到壹塊手表,而這壹規定在個別情況下有所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