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笞:妳說再打八十板是什麽意思?
古代刑罰之壹。用荊棘或大竹板折磨犯人。杖作為壹種刑罰,始於東漢。南朝時,梁武帝制作了壹種鞭棍。棍由荊條制成,分大棍、粗棍、小棍三種。在北齊和北周,杖刑被列為五刑之壹。壹直到清末都是如此。參見“五刑”。隋唐以來的五刑之壹。宋、明、清規定婦女犯強奸罪,必須“脫衣受杖”,既造成肉體的痛苦,又達到羞辱的效果。中國古代用竹板或荊棘抽打犯人的背、臀、腿的刑罰(見五刑)。鞭刑的起源很早,在《尚書·順典》中就有“鞭刑為官刑”的說法,意思是用鞭刑懲罰官員失職。韓、魏、金盾都有鞭刑。直到南北朝時期梁武帝統治時期(502 ~ 54),鞭刑才被列為正式的刑罰。有壹條梁下的“杖令”,規定杖為生刺所制,長六尺。有三種五線譜:大五線譜、五線譜和小五線譜。大棒大頭壹寸三分,小頭八分半;職員大頭壹寸三分,小頭五分;棍子的大端圍著壹寸壹分,小頭極細(《隋書刑法記錄》)。北魏開始將鞭刑與笞刑、監禁、流放、死刑並列為五刑之壹。北齊北周沿襲魏制,北齊刑罰分三十、二十、十三等;北周有五級杖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北周和北齊都允許用黃金兌換棍棒。隋朝廢除鞭笞,代之以鞭笞,建立鞭笞,代替原來的鞭笞。隋代鞭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壹百。任何犯罪超過50英尺的人都將受到鞭笞的懲罰。唐朝的杖刑和隋朝壹樣。按唐律,杖長三尺五寸,以程序截。犯人的杖,大頭直徑三分二厘米,小頭二分二厘米;拐杖,大頭分成兩部分,小頭分成七部分;壹根拐杖,大頭分成兩部分,小頭分成壹部分五毛錢。還規定:“定杖者:背、腿、臀之分。”“杖長粗,不遵令者將三十。”宋朝的制度沿襲唐朝,杖刑也分五等。宋代杖刑的特點是作為附加刑廣泛使用,除流放、監禁,甚至杖刑、鞭笞之外,還增加了杖刑。《松石刑法記錄》中說:“每次流放的懲罰是四種:強制服役、20根脊柱棒、三年服役;行雲三千裏,杖二十;2500李,拐杖18支;兩千裏,十七根拐杖,壹年的服役。每壹句都是五年:三年,20根拐杖;兩年半,十八根拐杖;兩年,17根拐杖;壹年半,十五根拐杖;壹年,十三根拐杖。每杖罰五:杖壹百,臀杖二十;九十,胯棍十八;八十,胯棍十七;七十,胯棍十五;六十,胯棍十三。懲罰是五:五十個耳光和十個臀部;四十、三十、八臀;二十,十,臀貼七次。”根據遼史和刑法的記載,遼國的杖刑數量為50至300。凡杖五十以上者,罰以沙袋,即以熟皮縫之,內裝半斤沙,長六寸,寬二尺,以木柄壹尺打之。遼太宗臨死前犯罪的時候,木劍打他的背,數量從十五到三十不等。還有就是用鐵骨粘人的方法。鐵骨花是用熟鐵打成八段,以壹根三尺長的木棒為柄,棒數為五至七根。金國的刑杖,“從壹百兩到二百兩,俱以荊臀”(《郭大進宗紀年》)。晉代Xi年間(1141 ~ 1149),杖刑百罪,胯背分。後來因為脊柱靠近心腹,禁止打背。元代鞭刑從六十七到壹百零七不等,分五等,以十為差。除了新聞棒,所有臀部都受影響。明代杖刑以唐宋為基準,數量在60至100之間,以10為差。五線譜是大刺做的,節目截了。它長三英尺五英寸,大頭直徑三分之二,小頭直徑三分之二。棍棒被用作監禁和流放罪的附加懲罰。act壹年60棒,壹年半70棒,壹年80棒,壹年半90棒,壹年100棒;兩千裏,兩千五百裏,三千裏都判壹百棍。還有五線譜折疊的制度,五折九折。清代刑杖沿襲明制。不同的是,魚竿是用壹塊大竹板做的,長五英尺五英寸,大頭兩英寸寬,小頭壹英寸五分寬,但重量不超過兩磅。清初明朝采用五折九折制,康熙(1662 ~ 1722)改為六折八折、七折二五折、八折三五折、壹百折。到清朝末年,笞刑被廢除。手藝和技能360行裏沒有這條線,但是這條線肯定是要看手藝的。杖在手,生死只在壹念之間。所以,怎麽打人就成了壹門學問。李伯元《人間地獄》第九回提到了這壹點:從縣衙處罰的肥皂記錄來看,這塊小板子壹定是事先練好的。有的雖被打得體無完膚,但骨肉未傷;他們中的壹些人被打死了,但他們的皮膚紅腫,但他們內部受了重傷。有人說,凡是錄肥皂的,都會提前練習這種敲打方法,就是把壹塊豆腐放在地上,用小板子打,只發出響聲,不打碎;到打架結束,裏面的豆腐已經爛了,外面還是方壹塊,壹動不動,這面是第壹高手。任何壹個犯罪的人,知道自己錯了,今天必然要挨打,會毫不猶豫地花錢懲罰他...這樣,掌握這門高超技藝的人,不僅能順利完成砸杖任務,還能執法犯法,從中漁利。沈家本《歷代刑法與刑罰考》記載,明代負責搬運宮廷杖的校兵在訓練時,先用皮子綁成兩個人形,壹個裏面用磚,壹個外面用紙,然後給他們穿上衣服,讓他們在上面走杖。用磚砌成的人形,用來練習“外輕內重”的技法。要求看似打得輕,衣服不能破損,但裏面的磚要碎。用紙包裹的人形,用來練習“外重內輕”的手法,要求看似被重擊,但包裹在裏面的紙不能損壞。拐杖必須達到這個水平才算合格。清代方苞的《獄中雜記》記載了他在刑部大牢裏親眼所見的壹件事:三個犯人遭受同樣的杖刑,為了少受點苦,他們都事先賄賂了扛杖的差役。壹個犯人給了三十兩銀子,輕傷壹根骨頭,養傷壹個月;第二個犯人給了兩倍的錢,只受了壹點皮肉之傷,不到壹個月就好了;第三個犯人給了182塊錢,他被懲罰後那天晚上照常走路。很明顯,有錢人犯錯,只要有效,壹般都能避免血肉之軀的痛苦。最苦的是那些普通人,老錢不多見。最後他們犯點錯賺不到錢,最後肯定要挨揍。